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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收账公司行使吊销权的债权人无法定优先受偿权深圳收账公司行使吊销权的债权人无法定优先受偿权 1、吊销权的行使,其效力及于全体债权人 与代位权案子胜诉后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清偿的法令后果不同,吊销权案子胜诉后,第三人应将相应的财产利益返还或变相返还债务人。对返还的财产利益,各债权人有权平等受偿,行使吊销权的债权人并无法定的优先受偿权。即,吊销权的行使,其效力及于全体债权人 2、吊销权与代位权能否一起行使,现在有争议 为解决上述问题,有些债权人挑选一起行使吊销权和代位权,《民法典》草案中曾规定“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吊销债务人行为的,可一起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在其行为被吊销后对相对人所享有的权利”,但此条最终被删除。实务中,不同法院对此持截然相反的观点。有的法院支持,判决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清偿,有的法院则认为代位权与吊销权并不能在同一诉讼中同时主张。债权人可根据自身情况挑选于己有利的诉讼方案。 本文由深圳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