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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收债公司​追加股东为被实行人的实操关键与注意事项

深圳收债公司追加股东为被实行人的实操关键与注意事项

 结合多年办理公司债款纠纷案件的阅历,提示债款人在追加股东为被实行人时,关键关注以下3点,防止维权走弯路:

1. 举证职责分配:债款人需供给初步根据证明股东存在上述可追加情形(如股东出资信息、股权转让协议、公司财务材料、注销挂号材料等);股东若建议免责,需承当举证职责(如证明工业独立、已实行出资职责、无抽逃行为等)。

2. 程序要求:追加股东为被实行人需向实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根据材料;法院将依法查看,必要时组织听证,听取两边定见后作出判决。对判决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或提起实行异议之诉。

3. 职责规划界定:股东承当职责的规划均以其未出资、抽逃出资、承受工业的金额为限(一人公司工业混淆在外,需承当连带职责),不得超出其法定职责规划,防止过度追责。

本文由深圳收债公司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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