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收账公司​司法实践中有哪些应留意的问题?

深圳收账公司司法实践中有哪些应留意的问题?

 (1)继承人损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或对被继承人尽奉养义务较多、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则法律上并不必定架空他们获得被继承人的遗产,可适当分给遗产。

 (2)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代位继承权。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无论其是否再婚,按照《民法典》第1129条的规则作为第一次第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3)关于代位继承人随母亲改嫁后的代位继承权问题。被代位人逝世后,假如代位继承人随母亲改嫁,在被继承人逝世后,代位继承人作为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仍然享有代位继承权,有权继承其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可以看出,代位继承是以直系血亲为根底的,不能因为代位继承人随母亲改嫁、家庭关系发生变化而否认其代位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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