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讨债公司请求追加相应股东、董、监、高为被执行人的情况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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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查未足额交纳出资股东为被执行人股东对公司依法具有出资职责,在债权人要求股东依法实行出资职责之时,未足额实行出资职责的股东应当在认缴注册资本范围内对债权人承当职责。

法律依据:《公司法解说(三)》第十三条规则:“股东未实行或者未全面实行出资职责,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实行出资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实行或者未全面实行出资职责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款不能清偿的部分承当弥补补偿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未实行或者未全面实行出资职责的股东已经承当上述职责,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民事执行中改变、追加当事人规则》第十七条规则:“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产业不足以清偿收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款,请求执行人请求改变、追加未交纳或未足额交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则对该出资承当连带职责的建议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交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当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

”第十九条规则:“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产业不足以清偿收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款,其股东未依法实行出资职责即转让股权,请求执行人请求改变、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则对该出资承当连带职责的建议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当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

本文由重庆讨债公司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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