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收账公司​债务催收优先受偿权法

 重庆收账公司债务催收优先受偿权法 

 按我国担保法的规矩,债款人或第三人可以向债权人供给不动产、动产典当或质押,作为实施债款的担保,债款人不实施债款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令规矩以典当或质押的工业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工业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保管合同、加工承包合同、运送合同中的义务人,不付出保管费、加工费或运送费用的,权利人即可以留置保管、加工或运送的财物,拍卖或变卖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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