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收账公司​哪些民间假贷应被确定无效?

重庆收账公司哪些民间假贷应被确定无效?

 根据《民间假贷司法解释》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庆收账公司人民法院应当确定民间假贷合同无效:

1.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2. 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假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许以向公众不合法吸收存款等方法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3. 未依法取得放贷资历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4. 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许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5. 违反法令、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6. 违反公序良俗的。

本文由重庆收账公司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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