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收账公司债款人逝世,亲人却丢掉承继遗产:借主怎样申述维权?
重庆收账公司债款人逝世,亲人却丢掉承继遗产:借主怎样申述维权?
导读:金钱之债中,当债款人逝世所留的遗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款时,承继人多会趋利避害选择丢掉承继,此时会发生无人承继现象。我国现行法则规则中,仅有《承继法》第三十三条针对遗产清偿债款予以标准,并未对无人承继遗产怎样清偿债款的程序问题做清楚规则。
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审理该类诉讼胶葛时,应该怎样妥善审理保障债款人合法权益并达到司法理论与司法实践的一致
根本案情
原告邹某某诉称,2012年7月5日,告贷人李某甲(被告高某华的老公,被告李某乙的父亲)从原告处告贷3万元用于个人生意运营,期限一年。后经结算,本息估计金额9.9万元,由李某甲于2018年12月5日出具了借单一份,期限一年,到期后李某甲未偿还。后李某甲因病逝世。诉讼过程中,原告要求二被告以李某甲的遗产偿还本息8.7万元。
庭审时二被告辩称,对李某甲向原告告贷一事均不知情,现李某甲已逝世,二被告丢掉对遗产的承继。假设欠账现实,赞同用李某甲的遗产偿还。
重庆收账公司审理查明
巨野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高某华系李某甲之妻,被告李某乙系李某甲之子。2012年7月5日,李某甲向原告邹某某告贷3万元,约好月利率3%,告贷期限一年,到期连本带息一次付清。后经原告催要,李某甲于2018年12月5日结算本息后向原告从头出具了告贷9.9万元的借单,约好期限一年,月利率3%,到期连本带息一次付清。到期后李某甲仍未偿还。
另查明,告贷人李某甲于2020年4月15日因病逝世。生前与高某华共有房产一处(位于巨野县阳光花园小区),不动产挂号号为鲁(2018)巨野县不动产权第000xxxx号,该房产已设定典当和被法院另案查封,现为二被告寓居。
不同定见
关于本案怎样裁判有三种定见
第一种:二被告作为承继人已清楚丢掉承继遗产,对被承继人依法应交纳的税款和债款,不负偿还责任。持续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故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则判定驳回对二被告的申述。
第二种:二被告因丢掉对遗产的承继,不再承当本案债款的民事责任,一起为保护债款人利益,应清楚以遗产清偿本案债款。故应根据合同法和承继法的规则,判定驳回原告对二被告的诉请,以债款人李某甲的遗产清偿本案债款。
第三种:因丢掉承继遗产不需承当被承继人生前所欠债款的偿还责任,但不能当然性打扫二被告对遗产的代管人身份,二被告作为承继人依然应当妥善保管遗产,及时对遗产进行收拾和清算,并以遗产清偿被承继人生前债款。故应判定由二被告以债款人李某甲的遗产向债款人清偿。
法官观念
合议庭采用了第三种定见。理由为:
1、保护债款人合法权益的需求。无论是判定驳回申述还是判定驳回诉讼请求,均是法院认为丢掉承继之承继人已不再作为适格被告。在逝世债款人留有遗产且遗产无人承继,且依法进行诉讼时,债款人怎样选择适格被告会面对两难,而法则未清楚遗产保管人的诉讼方位,也没有清楚遗产办理人的诉讼方位,单纯的判定驳回申述或是判定驳回诉讼请求都没有办法实质性解决胶葛,无端增添债款人的诉累,不利于保护债款人的合法权益。
2、丢掉遗产承继人在占有遗产情况下需行使遗产办理人身份所内涵的法则责任。尽管现行法则系统中丢掉承继人是否依然负有遗产办理的责任、是否具有能够进行遗产债款清偿诉讼的诉讼权限,并没有清楚,也没有完善的遗产清算准则,但不能因而否定对债款人的债款进行清偿。为了保护其他承继人和遗产债款人的利益,丢掉遗产承继的承继人应以对自己工业相同的留心,持续办理该遗产,实施相关的法则责任,如编制遗产清册等。现实上,以存有遗产的丢掉承继人为被告,并不是让其承当还债责任,只是拟制担负一种行为之债,即令其用所代管的遗产来偿还被承继人生前所担负的债款。
本案中,法院现已查明债款人李某甲的遗产为与被告高某华共有的巨野县阳光花园小区房产之二分之一。二被告虽丢掉承继遗产,但二被告作为遗产的实践占有人,应当承当遗产办理人的责任。法院裁判二被告担负行为之债,以被承继人李某甲的遗产向债款人清偿,既契合承继法第三十三条的立法目的,也为该案履行程序的顺畅建议和有用执结供给了或许。
裁判效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则,判定:由被告高某华、李某乙以李某甲的遗产向原告邹某某清偿告贷本息8.7万元。
本文由重庆收账公司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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