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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收账公司​请求先予执行法条件

东莞收账公司请求先予执行法条件

 先予执行是人民法院在某些案子作出判决以前,为解决原告当时的日子等困难,先向被告执行一定财物的临时办法。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子,依据当事人的请求,能够裁决先予执行:(一)追索日子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请求先予执行应具有下列条件:

 1、当事人之间的权力义务联系明确、必定;

 2、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对待给付的义务,只存在一方当事人享有权力,另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

 3、行使权力的紧迫性,即享有权力的一方当事人急需完成其权力,如不完成必然严重影响其日子或出产;

 4、须有当事人的请求;

 5、被请求人有实行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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