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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收账公司请求先予执行法条件东莞收账公司请求先予执行法条件 先予执行是人民法院在某些案子作出判决以前,为解决原告当时的日子等困难,先向被告执行一定财物的临时办法。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子,依据当事人的请求,能够裁决先予执行:(一)追索日子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请求先予执行应具有下列条件: 1、当事人之间的权力义务联系明确、必定; 2、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对待给付的义务,只存在一方当事人享有权力,另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 3、行使权力的紧迫性,即享有权力的一方当事人急需完成其权力,如不完成必然严重影响其日子或出产; 4、须有当事人的请求; 5、被请求人有实行才能。 本文由东莞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