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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收账公司​夫妻一方私行将夫妻一同工业赠与非婚生子女,另一方能否主张赠与无效?

重庆收账公司夫妻一方私行将夫妻一同工业赠与非婚生子女,另一方能否主张赠与无效?

 根本案情 

 原告魏A与被告袁J系夫妻关系,于1997年1月29日挂号成婚,2013年1月25日挂号离婚,2013年11月18日挂号复婚。被告袁J与案外人刘H曾存在不正当关系。刘H于2005年10月13日生育被告祁H。

2009年11月7日,以被告袁J、祁H名义与西上海(集团)有限公司签定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一份,约定两被告购买上海市嘉定区XX路XX室,总价799,658元。2009年12月1日,被告袁J签定个人房子抵押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袁J借款45万元购买上述房子。上述房子产权开始挂号为被告袁J、祁H一同共有。2014年8月,产权挂号改动为按份共有,被告袁J、祁H各二分之一。同月,产权挂号改动为按份共有,原告魏A、被告祁H各二分之一。2014年7月28日,被告袁J与被告祁H签定协议书一份,载明,因袁J个人要素及其个人的要求,今两头临时约定更改XX路XX室的产权共有人为袁J的妻子(魏A)与祁H两人一同共有,祁H出于朋友间的协作道义附和袁J的提议,经两头协议此更改行为期限为2014年7月28日至2015年1月28日,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到期后袁J与其妻必须协作祁H监护人刘H、祁J将产权共有人恢复为本来情况。在此协议期间,袁J自愿附和该房租金由祁H或监护人全额收取。协议书由袁J及刘H签字。2017年11月3日,以被告袁J为甲方,刘H、祁J为乙方签定育婴费协议一份,载明:关于祁H名下的房子,租金自取房之日(2010年6月)起一向由乙方的刘H收取,现协议仍由乙方刘H收取,直至祁H18周岁止,租借期间发生的费用以及由租借引起的其它全部胶葛事宜由乙方全权负责,甲方概不负责。协议由袁J、刘H、祁J签字。

 原告魏A认为其与被告袁J系夫妻关系,被告袁J购买系争房子所运用的工业系夫妻一同工业,所购置的系争房子归于夫妻一同工业。被告袁J未经原告附和将运用夫妻一同工业所购置的房子赠送给被告祁H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也违反公序良俗,故上述赠与无效。

 经洽谈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请求:

1、判令被告袁J赠与被告祁H上海市嘉定区南安路XXX号XXX室房子产权的行为无效,并由被告祁H协作将房子产权改动挂号至原告魏A一人名下;

2、判令被告祁H向原告返还2015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期间房子租金人民币(币种下同)61,200元。

 重庆收账公司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赠与行为是否有用,即夫妻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私行将一同工业赠与第三人的效能怎样认定。

 结合本案详细案情,本院剖析如下:首先,从本案赠与内容的角度来看,被告袁J虽称其全额出资购买了系争房子,并归还了借款,然其亦招认的确向被告祁H的母亲刘H出具了收条,收条载明刘H平曾在购房时付出了15万元,故结合收条的相关内容,本院认定购房过程中刘H曾出资15万元的现实,对原告魏A芳主张的祁H相应房子份额系全部赠与的意见,不予采用。其次,从受赠人的角度来看,本案中,被告祁H为受赠人具有必定的特殊性,被告袁J虽不确认祁H系其女儿,但一同又招认“有可能是其小孩”,并在法院充沛释明的前提下,仍拒绝进行亲子关系的司法鉴定。概括相关育婴费协议等现实,被告袁J对被告祁H的相关赠与,与惯例的赠与比较,具有较强的道德职责特色,且未与公序良俗相悖,部分赠与内容实践系代替履行了其应尽的育婴职责,在是否无效的评判上更应予以慎重。再次,从房子挂号权利改动的角度来看,系争房子的产权挂号从2011年的两被告一同共有,2014年8月改动为两被告各享有50%份额,同月再改动为原告魏A及被告祁H各享有50%份额,被告袁J明确改动挂号到原告魏A名下的原因是“不想再隐秘这个事情”,由此可推知,原告魏A对相关房子购买及挂号改动的情况均知情,且原告知情也更契合相关权利改动的情况,否则被告袁J并无改动挂号至原告名下的必要。在此基础上,原告并未在房子权利改动挂号后的合理时间内主张过量部分的赠与无效,可认定为原告以实践举动确认了被告袁家宏对房子份额的处置,即应视作原告魏A对房子挂号现状的认可。

 综上,原告魏A主张确认被告袁J赠与无效的诉讼请求,本院难以支撑。此外,原告魏A另主张2015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期间房子租金61,200元,上述金钱发生于房子份额确认之后,且根据相关协议系刘H代祁H收取,并无根据标明原告魏A对相关房子租借事宜知情并附和,故结合房子产权份额,对原告的主张,本院支撑30,600元。

 法院断定 

 一、被告祁H于本断定收效之日起十日内付出原告魏A金钱30,600元;

 二、驳回原告魏A的其他诉讼请求。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平等的权利。不直接育婴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和生母,应当担负未成年子女或许不能独立日子的成年子女的育婴费。即爸爸妈妈对子女或非婚生子女有育婴职责并确保非婚生子女享有根本的日子、寓居、受教育权。因此关于夫妻一方私行处置夫妻一同工业赠予非婚生子女的行为的法令效能,不能一刀切地认定此种赠与行为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而需概括考虑另一方的知晓情况、是否归于育婴费性质、是否超出日常日子需求、是否在合理期限内提请吊销等关键要素后作出概括判断。

 如果有根据证明一方在明知另一方将数额较大的夫妻一同工业赠予非婚生子子女的,且未在合理期限内提请吊销,则视作其默许附和该赠与行为,赠与合同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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