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收账公司应当正确认识“第三人知道夫妻两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产业为各自一切”的证明标准
重庆收账公司应当正确认识“第三人知道夫妻两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产业为各自一切”的证明标准
依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产业约好归各自一切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款,第三人知道该约好的,以夫或妻一方一切的产业清偿。据此,只需债务人知道夫妻两边对婚后所得实施约好产业制的,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款即为个人债款,另一方无法定清偿义务。所以,怎么可以证明债务人知道夫妻两边实施约好产业制的这一现实,是夫妻两边在争议发生后所应当承担的证明职责。我们认为,“债务人知道夫妻两边实施约好产业制”的这一现实,可以经过以下几个要素综合掌握:
(1)夫妻两边是否有约好产业制的现实,如婚姻登记机关的记载、书面约好、经过公证的协议等;
(2)与债务人及夫妻两边无利害关系人的证言;
(3)债务人与夫妻一方债务文书中的相关记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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